年过五旬的姚女士骑行电动车时,被大风刮落的广告布裹倒在地,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。近日,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,认定广告主未尽维护、管理责任,应承担70%的责任,广告位所有权人、管理人在涉案广告位租赁期满后未及时要求广告主拆除,各承担15%的赔偿责任,共计赔偿姚女士150万余元。
2011年8月7日,受台风“梅花”影响,江苏省如东县陆地最大风力达10级。当天8时左右,姚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一商厦门前路段时,挂贴在该商厦墙面上的巨幅酒水广告布被台风刮起,飘落过程中恰巧裹到姚女士身上,致其倒地受伤。经抢救姚女士生命体征渐趋平稳,但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,后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一级伤残。
据了解,涉案商厦产权登记在从某名下,星河投资公司在三楼经营,并对外租赁其墙面广告位,广通商贸公司后向星河投资公司承租一年用来发布酒水广告。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,姚女士家属随后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,索赔损失。
法庭上,广通商贸公司辩称,本起事故是基于不可抗力即“梅花”台风所致;星河投资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广告布所有人,请求驳回原告诉求。
如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广通商贸公司在广告准许发布期限届满后,未按城管部门要求限期拆除,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措施,导致长期使用出现老化的广告布被台风刮起,飘落过程中致伤原告,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在租赁期满后,广告位所有权人从某、管理人星河投资公司未能及时要求承租人拆除广告,也未提醒维修加固,存有一定过错。涉案广告布挂贴于墙体广告位上,属于搁置物、悬挂物的范畴,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,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,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,广告主、广告位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据此,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,星河投资公司、从某不服,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。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以维持,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“恶劣天气来袭时,一堵危墙、一块广告牌、一盏路灯、摆放在窗台上的花盆,都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。”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楚新提醒,市民在路过这些危险点时,要多加小心,如发现相关隐患,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,尽快排除隐患;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及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,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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